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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中山大学南方学院文学与传媒学院学生奖励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

时间:2020-10-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专业基础扎实、综合素质全面的学生,根据《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学生奖励管理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院普通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实施。


第二章 评奖机构

第四条 学院成立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以下称学院评审小组),成员由院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人员、教学秘书、学生代表等构成。主要负责本办法内奖励项目的评定、审查工作。


第三章 奖励条件

第五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得者应当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法纪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未受任何纪律处分或通报批评;

(三)关心集体,团结同学,热心助人;

(四)学习成绩优良,当学年所修课程正考无不及格记录且当学年每学期获得的各类课程学分下限不低于15学分(除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的实习学期外)

(五)身体健康,坚持体育锻炼,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六) 综合测评总成绩在本年级本专业排名(不符合前述参评基本条件的学生不列入此排名,下同)2%且绩点在3.3以上,具备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评选资格; 综合测评总成绩在本年级本专业排名前7%且绩点在3.0以上,具备优秀学生二等奖学金评选资格;综合测评总成绩在本年级本专业排名前22%且绩点在2.8以上,具备优秀学生三等奖学金评选资格。


第四章 奖励办法与名额

第六条 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学生由学校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为一等奖学金每人3000元人民币,二等奖学金每人2000元人民币,三等奖学金每人500元人民币。获一等奖学金的人数不得超过学院在籍学生总人数的2%;获一、二等奖学金的人数不超过学院在籍学生总人数的7%;获优秀学生奖学金的人数不超过学院在籍学生总人数的22%


第五章 评奖程序

第七条 一般评选程序如下:

(一)学校发文公布评选办法;

(二)学院评审小组组织初评;

(三)学院在官网公示初评结果;

(四)学院上报学校初评结果;

(五)学校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评审并公示获奖名单;

(六)学校公布最终结果。

第八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对参评集体和个人要严格要求,宁缺勿滥:

(一)凡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处分期内取消评奖资格。

(二)在各项奖项的评选过程中,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其评奖资格,并不得参加下一年度的评奖。

(三) 颁奖后,如发现获奖集体或个人在参评当年有任何不符合获奖条件的情形,学院上报学校取消其荣誉称号,收回荣誉证书及奖金。

第九条 公示期间,参评个人对奖项评选有异议者,可通过书面方式向学院评审小组提出意见,学院评审小组接到书面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如仍有异议,可在接到学院评审小组书面答复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方式,向学校学生工作部提请复议,学生工作部在接到复议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审查意见,送达当事人。

被取消奖励资格的个人如有异议,从接到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可向学院评审小组提出书面申诉,学院评审小组学院评审小组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如申诉个人仍有异议,可在接到学院评审小组书面答复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方式向学校学生工作部提请复议,学生工作部在接到复议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意见,送达当事人。


第七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生效,由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中山大学南方学院文学与传媒学院学生奖励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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