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南方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明确教学责任,提高教学质量,有效预防和减少教学事故的发生,规范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根据教育部《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 号)《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教师〔2018〕17 号)等文件精神与《广州南方学院章程》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校教职工、教学单位等发生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教职工是指与本校有人事或劳动关系的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以及管理人员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认定的教学事故是指在教学环节、教学管理或教学相关工作中,由于教职工、教学单位等直接或间接责任,对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或者事件。
第四条 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坚持严肃纪律、预防为主、注重证据、程序完备,重在教育和适度处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类别与等级
第五条 教学事故按类别分为课堂教学类、实践教学类、考试与成绩类三类。教学事故视情节轻重和影响程度等分为重大教学事故(Ⅰ级)、较大教学事故(Ⅱ级)和一般教学事故(Ⅲ级)三个等级。教学事故的具体分类与定级见附录。
第六条 如在教学环节、教学管理或教学相关工作中出现附录条款未涉及的其他对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造成影响的行为或者事件,经核查后视其情节及造成的后果,由教务处提出认定意见报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审议结果报校长、书记办公会审定,确定教学事故的类别及等级。
第七条 教职工、教学单位等在一学年内(含寒暑假)发生教学事故两次及以上,第二次教学事故认定等级在事故等级基础上加重一级认定,认定等级最高为Ⅰ级。
第三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八条 教职工应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一旦发生教学事故,应采取妥善措施,防止事故影响进一步扩大,并立即报告教学事故责任单位及教务处。
第九条 教学单位应积极做好师德师风建设,预防和减少教学事故的发生。发现教学事故后,应采取妥善措施,防止事故影响进一步扩大,不得故意隐瞒,须立即报告教务处。事后教学事故责任单位按照学校要求做好事故核查工作。
第十条 教务处负责启动教学事故核查程序,监督教学事故责任单位做好事故核查工作,必要时与教学事故责任单位进行联合调查。根据调查情况结合本办法附录条款给予教学事故认定结果。
第十一条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重大教学事故或附录条款未列举的其他情形,审议结果报送校长、书记办公会审定。
第十二条 相关职能单位根据学校有关规定与教学事故认定结果对教学事故当事人及教学事故责任单位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三条 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教职工对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有异议提起的申诉。
第四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
第十四条 教学事故的认定程序如下:
(一)教学事故的报告
一旦发生教学事故,有关当事人、发现人或知情人应及时通过电话、口述、邮件、书面等方式向所在单位或教务处实名报告,并在 1 个工作日内填写《广州南方学院教学事故报告登记表》交至教务处。
(二)教学事故的核查
教务处接到事故发生的报告后,向相关单位送达《广州南方学院教学事故核查表》(以下简称“核查表”),相关单位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对教学事故发生情况进行核查。事故当事人有义务配合教学事故的核查工作,提供相关客观、详细的书面说明和材料。如当事人逾期未作陈述说明,视为放弃陈述权利。核查工作结束后,教学事故责任单位应组织专门会议(人员组成可参照党政联席会议)就事故的主要事实以及当事人的说明材料,对照本办法进行研究讨论,形成初步的认定意见。教学事故责任单位按照核查表要求填报教学事故核查情况与初步认定意见,附带相关说明材料、佐证材料报送教务处。
(三)教学事故的认定
教务处对教学事故责任单位报送的核查情况、初步的认定意见进行复核,拟认定意见与复核意见不一致的,教务处将相关材料退回教学事故责任单位重新核查。拟认定意见与复核意见一致的,一般教学事故(Ⅲ级)由教务处发放《广州南方学院一般教学事故认定通知书》;较大教学事故(Ⅱ级)由教务处报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核定后发放《广州南方学院较大教学事故认定通知书》;重大教学事故(Ⅰ级)或附录条款未列举的其他情形由教务处提请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审议结果报校长、书记办公会审定后发放《广州南方学院重大教学事故认定通知书》。
第十五条 教学事故的处理
(一)教务处负责将教学事故认定通知书送达教学事故当事人、教学事故当事人所在单位、教学事故责任单位、人事干部处等相关单位。一般教学事故、较大教学事故由教学事故责任单位在本单位内进行通报批评,重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在全校进行通报批评,按人事干部处相关规定扣发当年基础性绩效工资。如教职工行为涉及到违法违纪的,按照《广州南方学院教职工处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自教学事故认定之日起,取消教学事故当事人教学相关类评优评先资格一年、教学类研究项目申报资格两年。
(三)教学事故当事人的年度考核、职称申报,教学事故责任单位的年度考核等按人事干部处有关规定执行。
(四)各相关单位可对教学事故当事人的绩效、年终奖金等进行适度扣减。
第十六条 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应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相关单位及个人对教学事故故意隐瞒或违反本办法认定与处理程序造成不良后果的,学校依据学校相关规定对其进行问责。
第十七条 教学事故当事人如对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有异议,应在教学事故认定通知书生效之日起 30 日内向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其他未尽事宜,由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另行议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原《中山大学南方学院教师教学行为范(试行)》(中大南方教务〔2014〕98 号)同时废止。
附录:广州南方学院教学事故的分类与定级
附录:
广州南方学院教学事故的分类与定级
分类 | 序号 | 事项 | 级别
|
课堂教学类 | 1 | 在教学过程及教学组织管理中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方针、政策、违背教师基本职业道德规范、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等方面的言论和行为,把不良情绪传导给学生或引导学生产生负面影响,或直接影响教学活动正常运行,或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 Ⅰ级 |
2 | 拒绝承担已下达的教学任务,严重影响教学工作正常进行。 | Ⅰ级 |
3 | 教师或相关教学人员在教学活动中擅离职守、违反教学工作规程或指导失误,导致人员损伤和财产损失 | Ⅰ级 |
4 | 干扰学生、同行或督导评教 | Ⅱ级 |
5 | 教学内容偏离课程教学大纲,或讲授与课程无关内容,严重影响教学质量 | Ⅱ级 |
6 | 未经程序审批,擅自征订或强制学生购买未经批准选用的教材、教辅材料等 | Ⅱ级 |
7 | 未经批准,擅自向学生收取或变相收取如论文指导费,复习辅导费等 | Ⅰ级 |
8 | 教师在课堂上有以下情形之一:衣冠不整、语言粗鲁、举止不文明、辱骂、体罚学生等 | Ⅰ级 |
9 | 教师在课堂上疏于纪律管理,导致课堂秩序混乱 | Ⅰ级 |
10 | 在教学过程中做与教学无关之事,影响教学进程 | Ⅱ级 |
11 | 未经程序审批,擅自停课 | Ⅰ级 |
12 | 未经程序审批,擅自调课(包括变更上课时间、地点),擅自找人代课或代人上课 | Ⅰ级 |
13 | 教学活动中因非不可抗力因素迟到、提前下课或擅自离岗 10 分钟以内 | Ⅲ级 |
14 | 教学活动中因非不可抗力因素迟到、提前下课或擅自离岗 10 分钟以上(含) | Ⅱ级 |
15 | 备课不充分或实验准备不充分造成教学活动终止或中止 10 分钟以内 | Ⅲ级 |
16 | 备课不充分或实验准备不充分造成教学活动终止或中止 10 分钟(含)以上 | Ⅱ级 |
17 | 实验教学过程中,多次未按规定做好教学仪器设备的使用记录,经教育后拒不改正者 | Ⅱ级 |
分类 | 序号 | 事项 | 级别
|
实践教学类 | 1 |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导致其指导的论文、报告、设计或作品等存在抄袭、作假等违规违纪情形 | Ⅰ级 |
2 | 未履行指导教师职责,不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导致其指导的论文、报告、设计或作品等出现质量问题,在上级部门抽检中被评为不合格 | Ⅰ级 |
3 | 未履行指导教师职责,不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导致其指导的论文、报告、设计或作品等出现质量问题,在学校抽检中被评为不合格 | Ⅱ级 |
4 | 实习或课程实践环节,指导教师未进行安全教育,造成所负责管理的学生在实习或社会实践中发生安全事故 | Ⅰ级 |
5 | 实习或课程实践环节,指导教师未履行管理职责,所负责管理的学生在实习或社会实践期间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 Ⅰ级 |
6 | 实习或课程实践环节,指导教师对实习学生反映的情况不及时汇报、处理,敷衍了事,造成不良后果 | Ⅱ级 |
考试与成绩类 | 1 | 试卷命题政治立场或价值导向不端正 | Ⅰ级 |
2 | 未经程序批准,擅自变更课程教学大纲规定的成绩构成、考核方式或评分标准 | Ⅱ级 |
3 | 未按规定时间要求完成考核命题工作、试题出错或其他人为原因,造成考试延误、中断或失效等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 Ⅰ级 |
4 | 考前故意泄露试题 | Ⅰ级 |
5 | 考前因管理不严泄露试题 | Ⅱ级 |
6 | 考前划定或暗示考试范围和考试重点 | Ⅲ级 |
7 | 监考人员或考务人员协助学生考试违纪、作弊 | Ⅰ级 |
8 | 监考人员不负责任,致考场秩序混乱,或在考试过程中包庇纵容作弊行为 | Ⅰ级 |
9 | 监考人员不认真履行监考职责,监考过程中做与监考工作无关的事情 | Ⅲ级 |
10 | 未经程序审批,监考人员不履行监考职责、擅自找人代监考或代人监考 | Ⅰ级 |
11 | 监考人员因非不可抗力因素迟到 10 分钟内 | Ⅲ级 |
12 | 监考人员因非不可抗力因素迟到 10 分钟以上(含) | Ⅱ级 |
13 | 丢失试卷、答卷或考试成绩等考试档案 | Ⅰ级 |
14 | 对学生的成绩进行人为干预(包括弄虚作假、故意提高或压低个别学生成绩等情况),影响考试的公平公正 | Ⅰ级 |
15 | 同一门课程所用试卷近三年试题重复率在 20%以上(含) | Ⅱ级 |
16 | 同一门课程 A、B 卷试题重复率在 30%以上(含) | Ⅱ级 |
17 | 同一门课程同一个教学班成绩错漏率在 5%以内 | Ⅲ级 |
18 | 同一门课程同一个教学班成绩错漏率在 5%(含)以上 | Ⅱ级 |
19 | 未按要求做好课程作业、小论文、试卷等批改工作 | Ⅱ级 |
20 | 未在规定时间、或未按要求完成成绩报送工作 | Ⅱ级 |
21 | 未在规定时间、或未按要求完成教学档案归档工作 | Ⅱ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