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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南方学院教学大纲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4-09-24 作者: 阅读:

广州南方学院教学大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课程建设,规范课程管理,响应全面推进高校课程思政建设新形势,提升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培养新要求,确保教学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高等学校课程思政建设指导纲要》《广东省加强学校体育美育劳动教育行动计划》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大纲应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人才培养中心地位,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立足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以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目标,强化课程思政,完善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加强教学方式方法改革,进一步明确课程目标及其对专业培养目标的支撑作用,规范教学大纲的制订、修订、管理等各项工作,充分发挥课程在人才培养中的重要地位与作用。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教务处是教学大纲的统筹管理单位,负责统筹教学单位制订教学大纲,备案教学单位制订的教学大纲,检查教学大纲执行情况,受理教学大纲变更申请。

第四条 教学单位是教学大纲的管理主体,负责组织本单位教学大纲的制订、审核工作,管理教学大纲,对任课教师执行教学大纲的情况进行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 授课教师是教学大纲执行的直接责任人。在组织备课和实施课程教学前,应认真研究所讲授课程的教学大纲,明确课程教学目标及其对专业毕业要求具体指标点的支撑关系,并据此进行教学内容的整合与重组、教学设计和方法的选择;课程考核内容和评价方法应覆盖教学大纲的主要内容,并能证明课程教学效果对毕业要求指标点形成了支撑。

第三章 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第六条 教学大纲是落实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支撑培养目标和毕业要求达成的教学指导性文件,不仅是选用或编写教材、指导教师备课、上课和进行课程考核的依据,也是进行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课程建设和教学管理的重要参考,其制定与管理必须按严格的规范和程序进行。

第七条 制订教学大纲的基本原则:

(一)教学大纲要突出育人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深入挖掘课程和教学方式中蕴含的思想政治教育元素,反映课程的“价值引领”目标及途径,充分发挥课程的思政教育功能,将知识、能力和素质协调发展的德育目标具体化、显性化。

(二)教学大纲应贯彻专业培养方案所体现的教育思想和培养目标,符合课程结构与培养方案的总体要求,课程培养目标明确,对专业培养目标有支撑。

(三)教学大纲所体现的教学内容应注重本学科基本理论、基本知识的教学和专业能力的培养,及时跟踪科学研究和学科发展前沿动态,体现学校办学特色和专业学科特点。

(四)教学内容应符合教学规律和认知规律,按照学科知识的逻辑结构编排,做到重点突出,难点分散,深入浅出,循序渐进。

(五)教学大纲应坚持以生为本,促进学生自主学习、协作学习和研究性学习,加强先进教育技术与教学的深度融合,注重教学方式方法的改革与创新,着力培养学生的创新性和批判性思维。

第四章 教学大纲的制订

第八条 教学大纲的主要内容包括:课程基本信息、授课教师基本信息、课程描述、课程目标、课程资料、教学进度计划、教学活动与预期成果评估、评分体系与标准等。

第九条 教育部统一规定教学大纲的课程,应按照统一的大纲执行。所有使用马工程教材的课程,其教学大纲应按照马工程教材的内容进行制订。其他课程的教学大纲应参考教育部各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指导意见。

第十条 教学大纲应力求文字严谨、语言简明扼要、名词术语规范。课程名称等基本信息要与培养方案保持一致。原则上同一教学单位的同一门课程制订一份教学大纲。

第十一条 教学大纲制订的程序:

(一)每学期教务处根据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发布制订教学大纲的通知及相关模板,组织教学单位制订教学大纲。

(二)教学单位课程负责人组织任课教师按照要求编写教学大纲,对任课教师编写的教学大纲内容和格式进行初审并签字。

(三)教学单位专业负责人或教研室主任对本专业或本教研室承担的课程的教学大纲进行复审并签字。

(四)教学单位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副主任)对本单位所有课程的教学大纲进行终审并签字,报送教务处备查。

第五章 教学大纲的管理

第十二条 每门课程在开课前均须制订完备的教学大纲。教学大纲应做到任课教师人手一份,教师在上课前应及时熟悉、掌握教学大纲的具体内容和要求,按照教学大纲合理安排教学进度和教学内容,选择教材,开展教学活动,组织考核,实现课程目标。

第十三条 为保证课程教学的连续性、稳定性,教学大纲一经批准后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改动。在教学大纲执行过程中,如因学科的发展变化等确有需要对教学大纲做调整的,由课程负责人提出申请,经课程所在单位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副主任)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交至教务处备案,经备案后方可执行。如课程的授课时间已超过课程总学时的 1/3,原则上不允许申请变更考核方式。

第十四条 教务处结合每学期的教学检查、成绩核查工作对教学单位教学大纲的执行情况进行抽查。教务处将对教学大纲执行情况较差的教学单位进行约谈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24 年 1 月 15 日起实施,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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