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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规定

广东省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管理办法 (暂行)

时间:2014-03-02
 第一条  为加强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的管理,依据《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管理办法(试行)》和我省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证书)是持证人测试成绩的凭证,由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监制,全国通用。经测试达到三级及以上等级者,由省语言文字培训测试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培测办)在40个工作日内核发等级证书。
第三条  持证人应妥善保管等级证书,不得出借、涂改、转让。对违反者,发证单位有权收回其证书并予以注销,同时上报省培测办。
第四条  等级证书遗失,距发证时间三个月内,可向原报名测试站提出书面申请,测试站核实后填写《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补办申请表》(见附表1),向省培测办申请补办。省培测办不受理个人等级证书补办业务。
第五条  等级证书工本费由中央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应试人收取与证书有关的费用。
第六条  对非法印制、伪造和倒卖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应提请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七条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委托国家测试机构依法采购、供应、管理等级证书。我省由省培测办向国家测试机构统一申领,并负责广东省辖区内等级证书的统一管理。
第八条  各测试站要加强对等级证书的管理,对运输、保存不当或者其它原因造成证书大量损坏和流失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按有关规定赔偿相应经济损失。作废或剩余的证书必须如数交回省培测办。
第九条  从2011年1月1日起,全省启用新版等级证书,并由省培测办统一打印发放。
第十条  新版等级证书填写要求如下:
(一)证书照片要按《广东省普通话水平测试电子照片采集技术标准》采集,并按照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系统程序自动打印生成。
(二)证书由省培测办统一编号。
(三)测试机构为经省级语言文字工作机构批准、具体实施测试行为的普通话培训测试站。
(四)发证单位为省级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并须加盖公章。  
(五) 证书一律使用计算机打印填写,手工填写无效。填写的文字必须使用规范汉字,不得使用繁体字、异体字(个人姓名中的用字须与身份证一致);等级分别用一级、二级、三级表示,其他数字均使用阿拉伯数字。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表1: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补办申请表
              

申请测试站:
测试日期   领证日期   任务编号  
准考证号   测试成绩   等级  
考生信息
考生类别 ? 学生    ? 教师    ? 公务员    ? 其它
姓名   性别   民族  
身份证号   出生年月  
工作单位(或所在院校及专业)  
补办原因
 
 
 
 
 
 
 
 
 
 
 
测试站盖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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