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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管理文件

中山大学南方学院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审核实

时间:2014-02-22
 第一条 为了做好学院新增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根据《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按照《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经正式批准设置的本科专业,培养目标明确,教学计划完整,符合以下(一)至(四)条标准者,当年有应届本科毕业生,可申请增列为学士学位授予专业。
(一)能开出全部课程,其中多数课程由具有讲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师讲授,教学质量较好;
(二)实验课程、实习课程能基本开齐,具有一定的质量;
(三)有一定数量的讲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师指导学生做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
(四)各项考核制度健全。
第三条 拟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经本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并经过不少于10天的公示后,于每年3月份将《广东省独立学院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简况表》等材料报中山大学评审。
第四条 新增学士学位授权专业于当年的4月份进行评审,申报工作逾期的将延至下一年度办理,该专业当年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则挂靠有授权单位和专业的其他高校进行。
第五条 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的评审分为通讯评审(包括会议评审)和实地评审。通讯评审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通讯评审结果为“优秀”、“合格”的申报专业确定为“通过”,不再进行实地评审;通讯评审结果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申报专业,由省学位委员会、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评审,提出具体的专业建设建议和意见,并确定是否通过。实地评审不通过的专业责令其整改建设,待次年重新申报(该专业今年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则挂靠有授权专业的其他高校进行)。
第六条 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的所在教学单位要按照《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独立学院)学士学位授权专业评审指标体系》要求,规范办学,大力提高教学质量。
第七条 学院积极支持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建设,加强对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的管理、检查和监督,确保授予学士学位的质量。
第八条 本《实施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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